國外食品安全立法現狀
點擊次數: 更新時間:200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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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統一立法
統一立法體例,是指在宏觀層面建立一部食品基本法,并在此法的綱領性要求下,制定分門別類的具體法律法規。采此種立法體例的國家現在很多,其中以德國和日本為代表。
2005年9月7日,為執行歐盟1782002號法令,德國《食品和飼料法革新法》(LFGB)生效,同時先前一系列食品安全法都失去效力,比如《畜肉衛生法》、《禽肉衛生法》等具體食品法律規范的內容都濃縮到該法中,德國食品安全法統一立法的趨勢進一步加強。
日本在其《食品安全法》(2003年修訂前叫《食品衛生法》)的統轄下,關于食品安全監管的立法主要有:《食品法規》、《食品法規標簽要求》、《包裝及容器法規》、《食品添加劑法規》、《農藥和其他污染物規定》、《食品及農產品進口法規(其它法規及要求)》、《食品及相關產品進口程序》和《食品廢棄物再利用法》等等。
這種立法體例的優勢在于,通過一個總綱性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來對食品安全問題作出一個總綱性的規定。在該法的基礎上,再來制定具體的、某個方面的特定法律。這樣既有統一的食品安全監管原則可以遵循,又有某一特定食品或環節針對性強、內容詳盡的單行法律法規可以適用,從而克服了分散立法體例中的法規比較零散,并可能相互重疊、相互沖突的缺陷。
通過對各國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現狀考察,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在內容選擇和體例編排上各國體現出較大的差別,卻并不能僅憑立法模式的差異判斷出孰優孰劣。事實上,各發達國家立法模式雖不同,自身卻都形成了一套良性有效的食品安全法體系。因此我國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對外國的借鑒顯得有些無所適從。但經筆者分析,外國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上的差異,并非立法者任意而為之,究其原因還是與本國的歷史、經濟、政治背景密切相關的。在對各國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進行深入的剖析之后,再結合我國國情,相信能做出較好的選擇。因為篇幅限制,在此僅選取美國和歐盟的兩種立法模式進行簡要分析,但這兩種模式正是具代表性的。
(一)美國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
根據前文對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現狀的考察,美國食品安全立法在內容選擇上屬混合立法、體例編排上屬分散立法。形成這種狀況的原因,與美國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政治、經濟歷史背景密切相關。
美國的食品安全立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但實際上自1906年《肉類檢驗法》
(MeatInspectionAct)和《純凈食品和藥品法》(PureFoodandDrugAct)的頒布,美國食品安全立法模式已經基本定型,其后只是不斷發展完善,但體系框架并未做調整。
然而,在美國百余年的食品安全立法史中,始終貫穿著一個核心的問題,即國家的政策導向。從理論上說,食品安全立法的主要目標應該是保障消費者的生命和健康,但在美國立法的進程中(即便是現在),這一目標常常會與食品行業的短期經濟利益相沖突,如何平衡這些利益關系,是立法者必須予以考慮的。